《請個律師打官司》[請個律師打官司] - 第七章二審

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七審判庭。張江南案二審程序正在進行,審判長江琪正在主持法庭辯論。
「第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前缺乏了解,是經媒人王二狗介紹而結成的夫妻。夫妻結婚後感情一般。由於多年沒有生育子女,夫妻間沒有任何感情交流。故夫妻雙方已經分居多年。這一點事實被上訴人予以認可。
第二,目前證據足以證明不能生育子女的原因在於被上訴人。雖然婚姻的目的不僅僅是生育子女。但無法生育子女會嚴重影響夫妻的感情。使夫妻生活喪失了重要的目的。應該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法[1989]38號文件」中關於夫妻無法進行共同生活的標准執行。」阿蠻在法庭上侃侃而談。
「生育子女只是婚姻的結果,而並非婚姻的目的。雙方在一起生活十多年,不可謂沒有夫妻感情。夫妻雙方即便無法生育子女,也可以通過合法領養來解決。不能生育子女,不是法定的離婚條件。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是封建社會的殘餘。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和制度不能體現封建思想。人民法院的判決不能助長封建思想的泛濫。」被上訴人劉翠蘭的代理律師王大法也毫不示弱。
「下面,請被上訴人代理律師再圍繞分居這事實在認定夫妻感情方面的作用進行充分辯論。」審判長江琪神情嚴肅的提示道。
「對於分居數年的事實,我們雖予認可,但並非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而是因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家居住時經常遭受上訴人父母的惡語相向。實在無法居住,才會娘家居住的。所以我們認為該分居的事實不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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